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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先生从事IT业,他寻找房源的首要条件就是能满足上网需求。2012年11月,他几经挑选,看中了劭先生名下的一套新房。劭先生承诺该房有高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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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,徐先生当即承租了这套房子,两边约定租期一年,月租金2200元,徐先生向劭先生交纳了4400元押金,劭先生则确保有10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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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入户,否则合同无效。
但是,徐先生居住一个月后,发现网速一向很慢,经查询电信部门,得知该住所暂无10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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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。徐先生觉得上当了,多次要求解除合同,但是劭先生不同意。2013年1月,徐先生请人帮忙,自行搬离该房,但一向未能和房东处理交代手续。事后,徐先生前往租赁房屋取遗落物品,发现房门钥匙被更换,他多次与劭先生联系,可对方置之不理,徐先生挑选报警,但是邵先生仍不配合。
无奈之下,徐先生将邵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与劭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,并要求劭先生返还押金4400元、遗失在租赁房内装有5000元现金的手提包等。
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当事两边在合同中约定“确保有10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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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入户,否则合同无效”,即两边约定以“10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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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入户”为合同生效的条件,现诉争房屋至今未开通10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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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,合同生效的条件尚未成就,劭先生所收取的4400元押金,应当还给徐先生。至于徐先生要求劭先生返还遗落的手提包的主张,可待公安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后,另行主张权利。